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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波三折四鉴定 终于获得赔偿金

2012-06-09 10:54:10 来源:


一波三折四鉴定  终于获得赔偿金

[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双方当事人]

原告方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木工,兰溪人,住浙江省兰溪市×街道×行政村×

被告汪甲,男,×××日出生,汉族,雇主,兰溪人,住浙江省兰溪市×街道××号。

被告浙江兰溪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兰溪市×街道×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姚甲,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案情介绍]

2009710日起,被告汪甲聘请原告方某等四人为木工,汪乙、姚乙二人为小工,一起去被告浙江兰溪某公司车间装修。其中木工的工资按每天85元计算,小工的工资按每天60元计算。双方没有签定书面的雇佣合同。

200983日下午2时至3时之间,被告汪甲安排方某等六人在被告浙江兰溪某公司车间内装修(吊顶)。当时,只有原告一人站在脚手架上干活,其余五人都在地面干活。小工姚福忠根据装修部位随时移动脚手架的摆放位置。在移动脚手架位置的过程中,姚×一不小心,将脚手架的一个轮子推到地面的一个洞中。脚手架失去平衡,原告方某就立刻从2米多高的脚手架上摔下来,造成原告右腿受伤。

原告受伤后,被告汪甲和工友林某立即将原告送往兰溪市商业医院住院治疗,在兰溪市商业医院住院治疗30天,花去医疗费2000元左右(已由被告汪甲支付),于200993日出院。兰溪市商业医院初步诊断:“右髌骨骨折。”

由于原告伤势未愈,原告随即转入兰溪市中医院继续治疗。原告在兰溪市中医院住院治疗28天,花去住院医疗费7345.07元(已由被告汪甲支付1000元),花去门诊医疗费53元,于2009101日出院。然后,原告又多次去金华市中心医院门诊,花去门诊医疗费1059元。后来,原告根据金华市中心医院的建议,于20091027日去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治疗20天,花去住院医疗费17071.86元,于20091117日出院。最后,原告于20101210日去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治疗5天,花去医疗费4759.44元,于20101215日出院。此外,原告多次在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门诊,花去门诊医疗费2917.40元。

2011221日,原告委托金华精诚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2011223日,金华精诚司法鉴定所作出精诚[2010]临鉴字第01175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和精诚[2010]临鉴字第011751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方某的损伤为十级残疾;误工时间为5个月;护理时间2个月;营养时间2个月。”

此外,原告为了治疗、鉴定,还花去交通费5053元,花去鉴定费1800元,花去住宿费854元。

[承办经过]

兰溪市法律援助中心于201137日,指派浙江丹溪律师事务所承办本案,浙江丹溪律师事务所安排笔者具体承办。然后,笔者着手调查取证。

取证完毕后,笔者打印好《民事起诉状》。2011323日,兰溪市人民法院立案。当被告汪甲收到原告的民事起诉状副本之后,对金华精诚司法鉴定所的鉴定结论不服,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2011512日,金华××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方某的人体损伤未达到伤残程度。”原告方某不服,自行委托金华广福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金华广福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被鉴定人方某的外伤后遗留右膝关节活动部分受限构成十级伤残。”于是,兰溪市人民法院决定再次委托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经双方协商,兰溪市人民法院委托绍兴明鸿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20111228日,绍兴明鸿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意见:“被鉴定人方某外伤致右侧髌骨骨折,右膝关节内、外侧半月板轻度损伤,该损伤遗留右膝关节活动功能障碍的后遗症已构成人体损伤拾级伤残。”2012313日,兰溪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笔者提交了打印好的《代理词》。2012320日,兰溪市人民法院作出(2011)金兰永民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

[承办结果]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其中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方某为汪甲提供劳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汪甲作为接受劳务一方,未提供安全生产条件,存在明显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被告浙江兰溪某公司在发包厂房车间装修时,选择了不具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的汪甲进行施工,未尽选任、监督之注意义务,对本案损害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原告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在地面上有许多洞孔的情况下,在移动的脚手架上作业可能产生的危险后果,因其过于自信导致损害发生,有一定过错,自身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012320日,兰溪市人民法院作出(2011)金兰永民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汪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方某经济损失40606.36元(已扣除汪甲支付的10875.60元),被告浙江兰溪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方某经济损失25740.98元。

[简要点评]

法院的认定和判决基本上是正确的,较好地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本案的一波三折四鉴定,充分说明法律援助过程中维权之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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