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媳妇离异后不必再赡养公婆

2009-03-04 11:16:56 来源:


媳妇离异后不必再赡养公婆

民事起诉状

    原告王某某,女,196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某某市某某街道某某风景区8栋1单元201室。

    被告黄某某,男,191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某某市某某街道某某风景区8栋1单元202室。

    被告胡某某,女,193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某某市某某街道某某风景区8栋1单元202室。

    第三人黄某,男,195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某某路88号。

    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令被告黄某某、胡某某立即从原告房屋中搬出去;

    三、依法判令被告黄某某、胡某某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被告黄某某和被告胡某某只生育了一个儿子黄某。原告王某某曾是第三人黄某的妻子,两被告的媳妇。被告黄某某和被告胡某某曾是原告的公婆。

    因原告王某某与第三人黄某性格不合,夫妻感情破裂。2007年8月22日,王某某与黄某经平等协商,达成离婚协议,签定《离婚协议书》,并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领取了《离婚证》。

    在该《离婚协议书》中,王某某与黄某约定:“位于某某市某某街道某某风景区8栋1单元201室、202室以及室内家电、家具全部归王某某所有。位于天津市南开区某某路88号商业用房归黄某所有。”

    2007年8月23日,原告王某某已将某某市某某街道某某风景区8栋1单元202室以七万三千元的价格卖给原告的妹妹。同年8月28日,原告的妹妹已付清全部房款,但还没有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2006年8月至今,被告黄某某、被告胡某某就同原告王某某一起生活,黄某某和胡某某的饮食起居全部由原告照顾。虽然原告王某某与第三人黄某已经离婚,但第三人黄某拒不把父母带走,两被告也拒不腾出所住房屋。

    原告认为:在原告和第三人已经离婚的情况下,原告已不再是两被告的儿媳,不具有赡养和照顾两被告的义务。因此,原告特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如前,敬请法院支持。

 

    此致

    某某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王某某

2007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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